出售劣质商品解读及处理细则
一、规则定义
出售劣质商品,是指出售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添加违禁成份,或有毒、有害含量超标的商品。
二、规则内容
1、出售劣质商品的,每次扣九十六分。
2、出售劣质商品的,追溯管家有权强制下架或删除商家所发布的劣质商品;同时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涉嫌该情形的商家,追溯管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立即予以店铺屏蔽。
三、规则解读
(一)哪些情形属于“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商品”?
生产商未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QS)等生产特定商品应具备的资质,或者生产商取得的资质文件过期的。
(二)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生产商未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3C)、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与该商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不一致等情形,或者强制性认证证书过期等情形。
(三)哪些情况属于“添加违禁成份”?
1、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2、食品中含有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3、食品中添加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或保健食品中使用未经安全评估的新的食品原料。
(四)哪些情形属于“有毒、有害含量超标”?
1、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品中掺杂、掺假等;
3、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不合格。
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不合格。
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不合格。
6、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合格。
7、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不合格。
(五)其他销售违反国家其他质量标准的情形如何处理?
商家违反国家其他质量标准的情形,但不属于上述“出售劣质商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按照一般违规行为中“出售不合格商品”或《追溯管家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影响特别恶劣,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参照本规则规定,对商家作清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