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规范追溯管家平台的商品标识标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溯管家将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不定期对商品标识标志进行抽检。一旦发现商品标识标志存在问题,追溯管家将依据追溯管家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
追溯管家平台商品标识标志抽检规范由追溯管家制定,追溯管家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和解释。
本标准于 年 月 日首次发布,于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追溯管家平台发布的商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第三条【检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追溯管家各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和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要求】
(一)追溯管家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按照抽检规范进行检验。
(二)追溯管家没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标识标志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强制性/推荐性 |
1 | 产品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 强制性 |
2 | 制造商/经销商名称 | 强制性 | |
3 | 制造商/经销商地址 | 强制性 | |
4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强制性 | |
5 |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限期使用产品) | 强制性 | |
6 | 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强制性 |
第六条【判定原则】
(一)追溯管家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按照抽检规范进行判定。
(二)追溯管家没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违规处罚】
抽检的商品标识标志被判为不合格的:
(一)若缺少表1中1-4项任意一项,则按照一般违规进行处罚,删除商品并扣除12分;
(二)若缺少表1中1-4项任意两项的,或者缺少表1中5、6项中任意一项,则按照一般违规进行处罚,删除商品并扣除24分;
(三)若缺少表1中前三项及以上(食品类商品缺少表中任意三项及以上)的,则按照严重违规进行处罚,删除商品并扣除48分;情节严重的,扣除96分并予以清退。
第八条【异议处理】
(一)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向追溯管家提起申诉。
(二)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不对样品进行复验,处理方式为检验机构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影像记录)等检验证据证明检验结论。
【发布方】吉林省吉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 年 9 月 10 日
【生效时间】 2018 年 10 月 10 日
【说明】本规范自发布时起公示7日,并在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