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维护追溯管家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追溯管家将不定期对商品和商家进行抽检,商品抽检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追溯管家将依据追溯管家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
追溯管家平台食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由追溯管家制定,追溯管家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和解释。
本标准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发布,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起执行。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追溯管家平台发布的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水产肉类/生鲜果蔬/熟食食品类目下的所有食品。
第二条【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三)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验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样品贮藏条件应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标签的要求;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一)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业标准。
(二)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国家标准如下: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检验方】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检验内容】
(一)质量检测项目: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商品详情页面描述内容。
(三)标签检查项目及分类。
1、预包装食品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不含保健食品)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食品名称 | GB 7718 4.1.2 | A | / |
2 | 配料清单 | GB 7718 4.1.3 GB 7718 4.1.4 | A | / |
C | 配料中存在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 | |||
3 | 净含量和规格 | GB 7718 4.1.5 | A | / |
B | 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单位大小写。 | |||
4 |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 GB 7718 4.1.6 | A | / |
5 | 日期标示 | GB 7718 4.1.7 | A | / |
6 | 贮存条件 | GB 7718 4.1.10 | A | / |
7 | 产品标准号 | GB 7718 4.1.8 | A |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己作废或失效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注明“明示执行标准己作废(失效)”。 |
B注① | / | |||
8 | 辐照、转基因及质量等级 | GB 7718 4.1.11 | A | 产品标准中有要求必须标出的,但未标出。 |
9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GB 7718 4.1.9 | A | / |
C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国家食药总局官网上所查询到的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核查到。 | |||
10 | 其他要求 | 产品明示标准中的标签条款 | A | / |
11 | 营养成分表 | GB 28050 | A | / |
B注② | / | |||
注①:执行标准的强制、非强制符号“T”标示错误;标示执行标准的年号为非最新有效版本; 注②: 营养成份表表头“分”与“份”的填写标识错误;能量的单位大小写问题;核心营养素字体未加粗;能量值计算错误(但不包括NRV%值计算错误);修约间值按检测报告未能进行修约。 |
2、保健食品标签(含说明书)检测项目及分类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保健食品名称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附件1-1 | A | / |
C | 名称与批文不一致。 | |||
2 |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2 | A | 保健食品批文信息有过变更而不一致,生产日期在变更日期之后,超出6个月。 |
C | 健品批文过期,生产日期在过期日期后。 | |||
3 |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3 | A | / |
4 | 配料表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4 | A | / |
C | 配料信息与批文不一致。 | |||
5 | 功效成分表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5 | A | / |
C | 功效成份与批文不一致。 | |||
6 | 保健作用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6 | A | / |
C | 保健功能与批文不一致。 | |||
7 | 适宜人群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 | A | / |
C |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与批文不一致。 | |||
8 | 食用方法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8 | A | / |
C | 食用方法或食用量与批文不一致。 | |||
9 | 日期标示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 | A | / |
10 | 贮藏方法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0 | A | / |
11 | 执行标准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1 | A | / |
12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2 | A | / |
13 | 特殊标识内容 |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13 | A | / |
14 | 其他要求 | 其他法律法规所有要求的内容 | A | / |
3、农产品标签检测项目及分类
序号 | 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备注 |
1 | 产品的品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2 | 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3 | 生产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4 | 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5 | 产品质量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6 | 添加剂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7 | 检疫合格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8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9 | 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A | / |
注:农产品标签根据具体产品要求,需要标签的商品再进行检测。 |
4、进口食品和母婴食品等保质期要求抽检及分类
序号 | 项目 | 判定标准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1 | 保质期剩余时长 | a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必须大于等于保质期1/10的时长(保质期1/10的时长不足30天的,以30天为准)。 b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小于180天 c发货时保质期剩余时长小于90天 | 《追溯管家规则》 描述不符 | E |
注: 为粮油米面/南北干货/调味品一级类目产地为非中国大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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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 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2、标签判定原则
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其中有一项A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为标签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仅有B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标签项目符合标准要求;C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质量不合格。其中散装食品按照《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判定原则同上。
3、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质量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抽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4、描述不符判定原则
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 D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为《追溯管家平台商家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描述不符第(三)款;E类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为《追溯管家平台商家违规行为及处理规则》描述不符第(二)款。
第七条【异议处理】
1、商家收到系统处罚通知后,应及时核对被抽检商品和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结果、报告,如果有异议则在收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申诉,否则视为无异议,追溯管家有权在向商家发送处罚通知5个工作日后依据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结果对商品和商家进行处理。
追溯管家受理以下几种情况的异议申诉,其他情况不作受理:
(1)根据检验审核鉴定报告照片显示,被检验审核鉴定样品与商品页面截图明显不符,存在对错样品的情况(除具有商家承认为同型号商品证据外);
(2)对原料材质检验结果有异议;
(3)对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检验项目的检验数据,合格判定有异议;
(4)对检验项目所选择的检测方法标准,合格判定标准有异议。
对(1)和(4)异议,追溯管家通知要求抽检服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审查,如果复核审查发现是抽检服务机构的错误,予以撤销该抽检结果,如果复核审查发现异议申诉不成立,则异议申诉失败,按照已有的抽检检验审核鉴定结果进行商品和商家处理。
对于(2)和(3)异议,商家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样检验。商家申请复检的,检测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由商家承担复检费用,商家不同意承担的,默认不复检。如果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则抽检服务机构承担责任,并承担复检费用,经复检后,追溯管家不再受理商家就同一被检商品的复检申请。
2.【不予复检的情况】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下列情况不予复检:
(1)超过申诉期限提交申诉的;
(2)无备样或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差异,如颜色、款式不同,且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检的;
(3)商家提出复检,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平台规则,协议规定或约定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况;
(5)如在购样时,由于商家原因,漏发或者缺货导致复检样品不足,不支持复检。
3.复检检验方
复检时原则上仍由初检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4.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第八条【整改】整改为针对商家对于不合格商品的弥补措施。
原单品:商家对于不合格商品,需根据追溯管家要求,出具整改完成且合格的检测报告,并按指定方式发送追溯管家,追溯管家视整改结果对整改单品予以上架;
非原单品:不合格商家有义务按照追溯管家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店铺所售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质检报告要求:
(1)质检报告应为第三方质检机构或国家政府部门盖章的报告,应有CMA+(CNAS或CAL)标志;
(2)质检报告检测日期需在处罚日期之后;
(3)质检报告需包含与页面描述一致的商品信息(如品牌、型号、品名、批次号、图片等);
(4)质检报告需为对应正确的产品标准且必须包括安全类和材质类等关键检测项目,检测结果需为合格;
(5)为保证商家整改的时效性与真实性,质检机构须为吉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市场引进的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jikeruan.com)。
【发布方】吉林省吉科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 年 9 月 10 日
【生效时间】 2018 年 10 月 10 日
【说明】本规范自发布时起公示7日,并在公示期间征求相关意见,期间如无意见及修改,将于规定时间生效,如有修改,将另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