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管家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追溯管家网络食品行业的管理,促进网络食品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追溯管家服务协议》、《追溯管家招商标准》、《商家管理规范总则》等平台规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追溯管家网站经营食品(含肉类、蔬菜、水果)的商家。
第二章 审查登记
第三条 商家申请入驻追溯管家,应当符合当年度《追溯管家招商标准》和食品类目招商资质细则要求,符合标准并经追溯管家审核通过。
第四条 商家应当按照追溯管家设置的入驻流程操作并如实填写或上传商家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经营信息和联系信息:需商家上传的资料,商家应确保资料真实、清晰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上传;需商家填写的信息,商家应按照要求填写并应对填写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商家应确定其在追溯管家网站店铺运营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在追溯管家系统填写“店铺联系人”信息时填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和邮箱)。
第五条 商家同意其向追溯管家提供的证照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追溯管家可以不经商家同意在法律许可或要求的范围内使用(如在商家追溯管家网站店铺首页展示上述证照,供消费者或外部监管机构查询)。
第六条 商家违反本章规定的,追溯管家将视情况予以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处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商品发布
第七条 商家应当按照追溯管家商品发布系统设置并根据《追溯管家商家商品发布规范》要求发布商品或食品信息。
第八条 商家应通过追溯管家发布或出售经追溯管家许可的品牌的商品,不得发布非约定商品,且发布商品信息范围在商家营业执照许可范围之类;需要许可经营的还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应与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经追溯管家官方抽检的商品相符,且商家应当对商品瑕疵、保质期、生产日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条 商家违反本节规定的,将视情况予以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处理。
第二节 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一条 商家在追溯管家经营的食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追溯管家商家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且商家在入驻追溯管家过程中,应至少向追溯管家提供一份其经营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商家在追溯管家网站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在追溯管家网站销售的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经追溯管家要求,应当如实向追溯管家食品安全部提供书面检查报告。
追溯管家食品安全部负责追溯管家入网食品经营者管理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追溯管家将根据《追溯管家商家商品抽检管理规范》的规定,不定期地对商家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三节 商品召回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商家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召回。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召回的商品,商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追溯管家及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十八条 商家怠于召回的,追溯管家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终止或限制提供平台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四节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九条 商家出售以下任一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处理:
(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销售过期食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条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交易争议,按照《追溯管家交易争议处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第二十一条 商家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追溯管家将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商家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商家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商家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商家被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商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追溯管家有权限制或终止提供平台服务:
(一)假冒他人商标的;
(二)向追溯管家提供伪造、变造的资质材料的;
(三)不符合当《追溯管家招商标准》、《追溯管家商家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
(四)严重违规扣分达九十六分的;
(五)当年度内被降段处理达六次的,或降段处理前一般违规扣分超过96分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商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追溯管家将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一)商家销售的食品被证实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商家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追溯管家认为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食品类商家经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本规范暂无规定的,可以参考适用追溯管家平台规则;平台规则也无规定的,追溯管家有权根据行业惯例处理。
本规范与其他规范如有冲突,按照本规范操作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生效之前,食品类商家管理参考适用追溯管家平台规则;本规范生效以后,食品类商家管理适用本规范。